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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集资,防范投资风险

发布时间:2017-06-05 浏览量: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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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道判决书将淡出公众视野的银坊金融重新推到风口浪尖。
  2016年7月6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法院公布《(2015)浙杭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判定P2P平台银坊金融平台负责人蔡锦聪犯集资诈骗罪。此时,距离银坊金融负责人蔡锦聪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已过去一年半的时间。
  
  对于蔡锦聪的判决是目前针对P2P领域和非法集资事件最重的判罚。非法集资猖獗,暴露问题并遭受惩处的不胜枚举,但更多存在非法集资隐患的投资形式依旧大行其道。要保障资金安全,能够快速辨别、规避非法集资显得尤为重要。


  今天,跟大家谈谈五大非法集资“重灾区”,以及他们的惯用套路。


    非法集资四大特征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 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具有以下四大辨识特征
  1.非法性:集资未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便擅自开展集资活动。
  2.公开性:通过互联网、电视、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相关集资业务,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目的。
  3.不特定性: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而不是少数特定的人群)吸收资金。
  4.利诱性:向投资者承诺还本付息和高收益、低风险。

非法集资五大重灾区


  1. P2P网贷——集中爆发区


  近年来,P2P平台数量急剧增长,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定位、政策标准和行业规则,网贷平台鱼龙混杂、良莠不齐,非法集资案件大量爆发,风险也迅速蔓延,已成为非法集资的最大阵地。
  
  例如,轰动一时的“e租宝”非法集资事件。“e租宝”是“钰诚系”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从2014年7月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期间,“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90余万名,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造成投资人损失巨大。
  
  此类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2. 民间投融资中介——传统寄居区


  2014年以来,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突出。
 
  例如,深圳市德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万公司”)、深圳市安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吸引客户投资,在无香港金银业从业登记的同时虚构了香港兴汇国际投资发展公司,对外承诺以德万公司所代理的兴汇公司PICC交易平台进行代理操作伦敦黄金买卖的业务,并许以高息,承诺保本保利保收益、亏损由公司承担、客户无需承担风险。但实际情况是,这些投资款最后被两家公司的多名管理人员瓜分了,还有部分钱财被一名犯罪嫌疑人陈某携款潜逃,投资人血本无归,白做一场一夜暴富的美梦。
 
  这一类型的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3. 虚拟理财——传销陷阱区


  2015年以来,有关监管部门提示风险,称以“MMM金融互助社区”为代表的互助理财以高额收益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与之类似的百川理财币、克拉币、“摩提弗”等虚拟理财相继出现,运作方式极为类似。
 
  此类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摩提弗”承诺静态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4. 房地产营销——隐蔽大案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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